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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促进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管理和助学教育等工作。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设置、助学教育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第四条 星空手机版app负责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各自考助学点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办学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承担主考专业的建设、命题、阅卷、辅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及考核或助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学院及教学点,应设立专门的教学教务管理机构,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校外合作单位按合作办学协议承担相应工作。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设置、助学教育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自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星空手机版app招生自考办公室负责招生宣传、广告印制与刊登、招生咨询、录取工作;各办学单位负责相关专业报名报考、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星空手机版app;星空手机版app招生自考办公室负责向省考试院上传报名报考数据。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各专业教学计划由星空手机版app招生自考办公室根据四川省考试院相关政策制定,并报学校自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专业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的教学计划,未经学校自考领导工作小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教学时数、教学内容和课程门数。
第十条 相关学院要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及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及主考专业管理相关工作,统一使用专门的教学用表,建立教学档案。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学生入学、注册、考核与成绩管理、退学等由星空手机版app招生自考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并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协助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考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管理相关工作应符合省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由星空手机版app自考办公室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星空手机版app与学校自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承办助学教育或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的学院应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应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体系中,统一管理。各班应配备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班主任由学院选任,报星空手机版app备案。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学生的评优工作和违纪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由星空手机版app成教科负责。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和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相关经费的收取严格执行经过省、市财政、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并定期向学生公示。各学院不得随意提高,更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
第十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工作各类经费收支一律纳入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星空手机版app负责解释。